【重要论文】刘之雄、郭佳文:盗窃罪立法的法益解读与盗窃罪对象的合理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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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1-18
摘要:盗窃罪立法的保护法益,不是占有,不是支配权与请求权,也不应表述为财产,而是财产所有权益,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利益。此乃合理界定盗窃罪对象的实质根据。盗窃非法所有财物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违禁品,同样侵害财产所有权益,但无财产价值的违禁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。秘密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,如果无索赔意图,不构成盗窃罪;如果进而索赔的,应定性为诈骗。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,但非法获取、盗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既可能侵害财产所有权益,也可能是侵害知识产权利益或者其他法益,不能一概定性为盗窃。
关键词:盗窃罪; 法益; 犯罪对象; 非法占有物; 虚拟财产
原文2020年9月刊发于《中南民族大学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)》第40卷 第5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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